寒武纪前CTO梁军反诉公司索赔43亿元案件已获法院立案处理

  • 2025-11-07
  • 1

本文将综合梳理并深入分析 entity["organization", "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", 0](简称“寒武纪”)与其前任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(CTO)entity["people", "梁军", 0]之间因劳动关系确认与股权激励产生的诉讼纠纷。文章首先简要概括全文重点,包括案件基本情况、双方争议焦点、法律程序以及行业与制度启示。随后从“案件背景”、“诉讼请求与法律依据”、“公司回应及程序进展”、“对公司与行业的影响”四个方面进行详尽阐述。最后,对全文内容进行归纳总结,梳理该案对高管激励制度、上市公司治理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等方面的启示。希望通过此篇文章,读者能对这一异常高额索赔案的关键环节、制度背景及可能的走向有清晰认识。

1、案件背景与争议缘起

首先,从案发主体来看,梁军曾任寒武纪副总经理兼 CTO,自 2017 年11 月入职,至 2022 年2 月离职。公司公告显示,其入职时通过《入职意向书》与公司达成年薪及股权激励约定。citeturn0search0turn0search1turn0search4

其次,寒武纪于 2020 年7 月在科创板上市,公司市值迅速攀升,其上市及后续发展为内部激励计划提供了价值基础。citeturn0search4turn0search1 梁军称其间接持有寒武纪约 11 523 184 股股票,按照其主张 372 元/股的高价,索赔金额高达约 42.87 亿元。citeturn0search1turn0search6

寒武纪前CTO梁军反诉公司索赔43亿元案件已获法院立案处理

再次,争议的核心在于:一是是否存在公司与梁军之间自 2017 10 18 至 2022 2 10 期间的劳动关系;二是股权激励是否应当按其主张兑现,或是因离职触发回购条款而由公司收回。citeturn0search4turn0search0

最后,案外还有一条并行法律路径:寒武纪方面主张,梁军当年签署的《持股计划》中明确约定,若在锁定期内离职,其持股权益须按约回购。公司已于 2023 年提起回购诉讼。citeturn0search1turn0search0 因此,本案既是劳动争议,又牵涉员工持股计划的合约履行与股权价值认定。以上背景为后文的法律争议与制度分析奠定基础。

2、诉讼请求与法律依据

在本案中,梁军所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可以分为两个部分:首先,请求确认其与寒武纪在 2017 10 18 至 2022 2 10 期间存在劳动关系;其次,请求赔偿其所谓的“股权激励损失”,金额约为 42.87 亿元。citeturn0search6turn0search1

雷火

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,其依据在于《入职意向书》中约定其于 2017 11 30 前入职、担任 CTO 岗位、并约定年薪、股权激励等条款。梁军称,公司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、未履行约定,遂于 2022 2 10 解除劳动合同。citeturn0search0turn0search4 若法院确认其劳动关系存在,就可能为其后续激励权益主张提供法律基础。

关于股权激励赔偿的主张,梁军认为,公司上市后其间接持股释放后被限制减持,公司配合不力,造成其损失;同时其按 372 元/股的高价计算其持有 1152.32 万股,对应诉求约 42.87 亿元。citeturn0search4turn0search2

然而,寒武纪方面提出的法律依据则有所不同:公司指出,梁军签订的《持股计划》明确约定:若持股主体在不能处分期间内离职,触发回购条件,其持股权益须按约转让回购;而梁军于锁定期内离职,公司已启动回购程序。citeturn0search1turn0search4 换言之,公司主张激励已含义为受限制的持股权益,离职即触发回购,不应支持其高额赔偿主张。

从法律路径来看,这既是劳动争议(确认劳动关系、劳动报酬)问题,也牵涉股权激励合同及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的执行问题。法院需审查《入职意向书》《持股计划》《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》等多重合同文本,以及持股权益的性质、市场价值、锁定期条款、离职触发机制。后续法院是否采纳梁军所主张的高价计算方式,或坚持回购合同价差,将是关键。

3、公司回应与程序进展情况

关于公司回应,寒武纪在公告中明确指出:本案为劳动争议诉讼,目前处于法院受理送达阶段,尚未开庭审理。公司强调,起诉请求金额为梁军起诉状所载,不代表最终判决结果。citeturn0search1turn0search4

此外,公司澄清其与梁军之间所称“股权激励”系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,梁军并未直接于离职前持有公司股份。公司指出,其签署的《持股计划》及合伙协议中均明确持股主体离职须触发回购。citeturn0search6turn0search0

在程序进展方面,公告显示:公司已收到 entity["organization", "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", 0]送达的起诉状副本,案件已正式立案受理。citeturn0search0turn0search4 同时,公司涉及的回购案件(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主体诉梁军配合回购)亦在审理中。citeturn0search1

公司还表示,将委托律师团队全面分析、论证,并积极应诉、答辩,坚决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。公告进一步指出,截至当前,公司预计本期利润不受本案影响,而对未来利润的影响则视法院生效裁判结果而定。citeturn0search4turn0search0

值得指出的是,此案在公司内部治理、奖励制度、法律合规等维度引发市场关注。媒体特别指出,这起“天价索赔案”在科技上市公司中少见,标的金额约为公司近期半年度营收的数倍。citeturn0search4 因此,其程序发展、法院选择采纳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标准,也将成为未来类似案件的重要参照。

4、案件影响与制度启示分析

首先,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,这起案件凸显了高管激励制度设计的风险。如果激励协议条款、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及回购机制设计不够严谨、一旦离职触发规则争议多、价值认定不明确,则日后可能演化出高额诉讼风险。寒武纪案正是因为离职是在锁定期内、持股平台条款与激励承诺之间存在不同理解,从而引发纠纷。

其次,从劳动关系与激励结合的视角来看,高管聘用协议与入职意向书的法律效力、持股激励协议的合同属性均受到考验。梁军主张其入职意向书约定了激励,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未履行约定,而公司主张其离职即触发回购条款。法院对“劳动报酬”与“投资收益”属性的划分,将对类似高管激励纠纷的判例产生影响。

再次,从资本市场与披露义务角度来看,上市公司在安排高管激励、员工持股计划时,除了须披露相关风险外,还需预估持股锁定、离职回购、减持限制等机制的法律风险。寒武纪案提醒其他科技公司,在高速增长、股价大涨背景下,激励计划可能引发高额诉求,公司必须�